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49页(349字)

司法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采取不正当的方法或手段,诱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讯问者的意图、设想或推断进行陈述。诱供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往往不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如果据以认定案情,就会造成错案。因此,我国法律禁止司法人员进行诱供。《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际执行中,应当把诱供同必要的提示或引导讯问区别开来。前者是采用利诱等不正当的方法进行讯问,示意被讯问者按照讯问者所希望的而非如实作出回答;后者是引导被讯问者向能够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向据实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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