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公民农用地租赁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7页(233字)
南斯拉夫1965年《农用地使用基本法》第90条规定:(1)只有在缺乏条件使土地用于农业生产时,或者在社会利益要求将土地用于其他目的时,农用地才可以依照本法第34条规定租赁用于其他目的,而不用于农业生产。(2)不论租户是谁,本条第1项的关于租赁农用地的合同均须经区议会负责农业事务的主管机关批准。(3)如果本条第2项的主管机关在合同提交给它进行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而尚未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时,则认为合同已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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