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农田交换批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7页(432字)
罗马尼亚1974年《土地资源法》第32条规定,为了有效地利用农田,可以在不同的占地者之间进行土地合并和交换,其批准机构如下:(1)农业生产合作社和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之间交换土地,由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批准;(2)在所有其他情况下,由农业、食品工业和水利部批准,根据县和布加勒斯特市人民委员会执委会的提议,位于城市可建境域内的由行政区划单位管理的国家所有的土地除外。第33条规定:(1)农田按相等面积进行交换或者当交换的土地肥力不等或使用类型不同时按等值进行交换。(2)如果在为合并和规划农业单位而交换的土地上有投资项目,这些项目按实际价值折价,接管折价财产的用户要向对方补偿用来交换的财产与所得价值之间的差额。第34条规定:(1)每块土地通过在合并和交换活动中实现的交换,获得它所代替的那块土地的法律地位,并享有实际权利。(2)在合并和交换活动中缔结的交换契约以及与此有关的各项业务,免缴一切税收。
上一篇:罗马尼亚合作土地清算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