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尼亚合作土地清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7页(427字)

尼亚1991年《土地法》第26条规定,对于那些根据本法的规定有权获得土地的人,可以发放土地所有权证书。但考虑到有人选择单独开发或以全部或部分的私人联合形式进行经营,可在此基础上确定土地的所有权。解散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按照县政府的决定,在市、乡政府建议下,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5天内成立一个清算委员会,在合作社解散后9个月内,依法清点资产,偿还债权。第27条规定:(1)第26条中规定的清算委员会必须查明和确认各种违法事实,依法为弥补损失采取措施,如果需要可上报刑事侦察机关。(2)在上款条件下获得的补偿数额就是清算的资产,用于第26条规定的用途。(3)第26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委员会将作清算资产总结和向县政府或布加勒斯库市政府依法实行财政监督的专门机关提交详细的报告。(4)由委员会制定的清算工作结束之后,尚欠国家和某些法人的债务的文件,将在政府送交议会并附解决建议之后,由财政部备案和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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