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0页(359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约定在刑事诉讼中作内容一致的虚假口供或陈述的行为。在刑事诉讼中,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为了逃避罪责,而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证人,甚至被害人串通一气,统一口径,约定在刑事诉讼中作内容一致的虚假口供和陈述;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也有可能与他人事先沟通进行串供。在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分别羁押,禁止他们进行接触,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分别进行,禁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进行串通。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串供行为要进行认真审查,不能看到有关陈述似乎一致,就轻信其是真实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