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营农场利润分配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49页(549字)

1967年6月2日苏联农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改进完全经济核算制的国营农场利润分配办法》,共5条。主要规定:(1)计划利润总额由国营农场确定,在生产财务计划中规定,并由所属上级机关批准。(2)应分配的国营农场的实际利润,是年度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其中也包括用于弥补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那部分利润。(3)国营农场的利润总额(计划利润和超计划利润),扣除上缴预算的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付费之后,作如下分配:物质鼓励基金,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5%,超计划利润的提成标准可降低,幅度不超过50%,提成总额不超过国营农场工作人员年度计划工资基金的12%;超额完成农产品年度生产计划时,每超额完成1%,工资基金数最多可增加0.8%;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10%;保险基金20%;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10%。其余利润资金由国营农场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事业。(4)受灾的国营农场可降低各种基金的利润提成,降低数不超过30%,用于弥补农场自有流动资金的缺额。(5)未能保证完成利润计划的国营农场,在分配它们的实际利润时,首先要向预算缴纳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付费,之后再按规定的比率提取物质鼓励基金、社会文化措施和住宅建设基金、巩固和扩大农场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的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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