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土地租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3页(513字)

秘鲁《土地改革法》规定:(1)宣布为土改区后,原田产承租合同停止执行;未宣布土改地区,禁止出租面积小于家庭农业单位面积小块地;被授予土地者不得出租授予的土地。(2)承租人管理的田产在出售、评判、赠与和进行任何非继承人接替的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3)如承租人未支付前年的管理酬金,并已逾期15天,或私自转让租约或进行转租,可对承租人予以驱逐或辞退。(4)田产管理酬金不得超过田产年生产总值10%的币值。(5)如合同租金超过法定限额,承租人可以向农业法庭起诉,要求减少和收回多付的款额。(6)田产收成因发生偶然情况减少1/3以上时,可降低租金。(7)田产的承租期限不得少于6年。(8)承租合同期满后,田产主应向承租人支付必要的修缮费;支付的修缮费不得超过承租人在近6年里所支付的管理酬金的1/3;如田产主不立即支付赔偿费,法官可给其规定不超过5年支付本息的期限。(9)禁止转让租约,禁止全部或部分转租。否则所管面积小于家庭农业单位面积3倍的转让租约者或转租者的土地将被承租人接替;田产主对新承租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不受损害。(10)承租合同应在不动产权登记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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