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土地获得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92页(1220字)
墨西哥1991年《宪法》第27条规定:(1)名为教会的宗教团体,不论其是何信仰,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具有获得、拥有或经营不动产的资格,也不得拥有向不动产投入资本的资格;它们现在不论是通过自己或中间人拥有的不动产应交归国家所有,允许民众起诉揭发处于这种状况的财产。推测一经证实就足以宣布揭发有据。用于公众信仰活动的教学属国家所有,由联邦政府代行所有权,应继续用于此项目的的教学由联邦政府决定。主教管区,神父的住宅,神学院,收容所或宗教团体的学校,修道院,以及任何其他为了施行、宣讲或传授某种宗教信仰而建造或用于此类活动的任何其他建筑物,即刻依法由国家直接占有,以便按其各自所在辖区完全拨作联邦区或各州的公共服务之用。今后为公共信仰活动建造的教学一律为国家所有。(2)以扶助穷人、科学研究、传播教学、成员间相互帮助或任何其他合法目的为目的的公共或私人慈善团体,不得获得超过为直接用于其目的所必需的不动产;但可获得、拥有和管理对不动产投入的资本,只要征收期限不超过10年。在任何情况下,这类团体不得接受宗教组织或团体、教会牧师或与其类似人员的保护、领导、管理、指导或监督,即使上述团体或人员不从事活动。(3)商业股份公司不得获得、拥有或经营田产。以开发任何制造业、采矿业、石油业或任何其他非农业为目的而创建的这类企业可获得、拥有或经营土地、但不得超过上述目的的设施或服务项目严格需要的面积,所需土地面积由联邦或州行政部长官视情况决定。(4)根据信贷机构方面的法律,按规定获准的银行,可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拥有对城乡地产投入的资本,但不得占有或经营超过完全为其直接目的所需的不动产。(5)除第三、四、五款中所指团体,以及事实上或依法保持公社状态的居民中心,或新建、恢复或组成的农业居民中心的居民点以外,任何其他民间团体不得自己拥有或经营不动产或向不动产投入资本,惟一可拥有的是间接或直接为本机构目的所用的建筑物。各州和联邦区以及全国和国各市完全享有获得和拥有为其公共服务所必需的所有不动产的资格。什么情况下需要占有私人财产为公共所用,由联邦和各州在其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法律规定,并按照上述法律由行政当局作出相应的宣布。确定为征用物赔偿费的价格,以在地籍事务所或税务所中作为该物财政价值所标明的数量为基础,而不论这一价值是由财产所有人申报的还是由因已按此基数缴纳税金而默认的。只有该私人财物在申报财政价值日期后,因经过修缮或损坏而具有的对原价值增加或减少部分,需经专门判断和法院裁决。如果涉及价值不是由财政部门确定的物品时,照同样方法办理。根据本条的规定由国家实施的行动应按法律程序进行;行政当局可在此程序范围内,根据最长在一个月的期限内公布的有关法庭的指令、立即对涉及的土地或水源及其所有附属物实行占用、经营、拍卖或出售,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行政当局在获得批准执行的判决发布之前已经采取的行动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