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9页(337字)

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依法予以释放时发给的证明文书。《释放证明书》由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释放通知书》时填写并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其内容包括:被释放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于何时被拘留或逮捕,决定释放的理由及对释放的证明等,并注明填发日期、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情形者,应予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书:①公安机关发现对被拘留、逮捕的人不应拘留、逮捕或拘留后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而未获批准的;②超过法定羁押期限而未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③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④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或免除刑罚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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