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水生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8页(371字)

沙特阿拉伯《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管理、开发和保护方案》第8条规定,未经商业部的预先批准,在领海内捕捞的水生生物品不得出口,而商业部的批准应服从国内对这种水产品的需要。第9条规定,未持有经首相批准后农业和水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从事捕捞和潜水作业的外国船只不得对领海内的水生生物资源进行加工。许可证应规定他们可以加工的种类和期限。为沙特阿拉伯国家公司经营的外国渔船可豁免上述许可证。第10条规定,从事水生生物品捕捞、提炼、加工和销售的公司和机构应保存其按重量、种类、出口量和在沙特阿拉伯王国的销售量进行登记的记录本,并应将其副本呈交农业和水部以及商业部,市政当局应保证其必要的规模。第11条规定,未经农业和水部批准,在沙特阿拉伯王国及其岛屿沿岸砍伐树木和割草,或运输沿岸的土壤和有机物质均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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