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水产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8页(524字)

伊拉克1976年颁布《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规定:(1)无条件禁止使用大量毁灭水生生物的捕捞方法,如毒药、炸药、化学物质和电能;禁止使用伤害卵和苗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应由国家渔业公司规定并发布公告;禁止向公共水域排放对水生生物有害的工厂和试验室废物、废水、化学物质和石油;禁止为捕捞目的而改变流水路线;禁止使用完全阻断水流的某种渔具。(2)国家渔业公司可通过官方公报发表公告承担下列活动:规定休渔期;规定禁渔期;规定渔具的种类和其规格;规定渔获物的最小规格;规定安装鱼栅或鱼梯的地点;强迫在公共水域安装水泵的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鱼苗穿过水泵。(3)工业化处理化学物质、石油材料、石油管道、污水等的工厂、试验室和地方的所有者不得向公共水域排放含毒的废物废水。(4)国家渔业公司应承担公共水域水生生物的繁殖、保护;应在经济和科学的基础上为商业和试验目的建造生产和繁殖、保护水生生物的养殖场及池塘。法令还规定,无论任何人违反本法,都将处以不超过200伊拉克第纳尔的罚款,或不超过9个月的监禁或二者并罚和没收渔获物;如再次违法,可没收渔具、渔船或准备进出口的水生生物,并予以公开拍卖。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