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土地规划布局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08页(325字)

香港《城镇规划条例》规定,为促进社会卫生、安全、方便和公共福利的发展,规划局应为未来城市的已有范围和潜在范围的布局以及在此修建合适的建筑物类型,对规划草案进行系统的准备,供行政长官指导。在准备过程中,规划局如认为有必要,可进行调查和协商。布局规划的内容和规划局的权力。规划局对任何地区的布局规划草案应明确,并按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做准备;规划局可向市政会建议收回妨碍任何地区布局规划的任何土地,这种避免妨碍布局规划而收回的土地,可认为是含有有关土地收回法令意义的;除了按上述规定收回土地的情况外,如由于其土地位于本条例所指定的地区、区域范围或受其影响的原因,则不对业主或与其产业有利益关系的任何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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