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水产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7页(261字)
巴基斯坦1975年《专属渔业区(捕捞规则)法》规定:(1)任何人不得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破物质、毒药、石灰或有毒物在专属渔区水域进行捕鱼作业或损害鱼类。(2)联邦政府应在官方公报中宣布在专属渔区内,在禁渔期和禁渔区禁止捕捞所有鱼类或指定的某种鱼。(3)凡违反本法规定,渔业官员可没收渔获物,拘留船主或责任人,违法者将被处以高至5000卢比的罚款。(4)联邦政府可通过官方公报制定执行本法的规章,可规定网具类型和网目尺寸,可捕鱼的规格和数量,捕捞鱼后上岸地址,装卸和检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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