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蔗糖管理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9页(290字)

台湾当局1985年重新公布《蔗糖业管理规则》,共15条。其中规定:(1)所称蔗糖业系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业。(2)蔗糖业主管机关为农林厅,在县为县市政府。(3)蔗糖业者设立糖厂前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4)原料采取区域由当局政府指定。(5)蔗糖业者应在指定的原料区内,按核定的蔗作契约收榨该年期甘蔗。(6)蔗糖业者不得将原料区内甘蔗用作他用或运出、运入。(7)蔗糖业者应按规定将甘蔗种植面积、蔗作契约基准、收买价格等报请当局政府核定。(8)蔗糖业者违反本规则规定的,可按《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及《工厂设立登记规则》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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