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期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5页(366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5章狩猎限制中规定:(1)狩猎期由联邦部长经联邦议会同意,由法律规定,确定狩猎期以外便是禁猎期。(2)各州可以将狩猎期缩短或取消,还可以在某些地区或某些猎区,由于抵抗瘟疫,农业措施消除有疾病的野生动物,避免过多的动物伤害,由于科学、教学研究目的,或影响生态平衡或影响动物保护的原因将禁猎区取消。(3)没有规定狩猎期的野生动物全年处于禁猎期;当影响到生态平衡或由于植被受到严重伤害时,各州可规定一个狩猎期。(4)出于农业措施的原因某些野生动物可以没有禁猎区。(5)在产卵、孵化期,扶养幼兽独立所需的成熟动物,即使是无禁猎期的动物,也一律不得追猎,各州可对野猪、野兔、狐狸、林鸽、土耳其鸽、银海鸥、红嘴鸥以及其他州狩猎法规定的动物种类,根据本法规定做出例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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