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私人狩猎区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3页(312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2章狩猎区及保护组织中规定:(1)如果可供农、林、渔业使用的土地在75公顷以上,且它属于某个人或某个人组织,可成为一个私人狩猎区,在高山地区各州可将私人狩猎区的最小面积提高。(2)依照法律,州界不破坏个人狩猎区的整体性,根据各州规定,如果土地的一大部分跨越很多州,只要具有形成个人狩猎区的前提,那么州界不会阻碍它形成一个私人狩猎区。(3)完全被篱笆围起来的地区,或是在边界相连的可供农、林、渔业开发使用的地区,当它最小面积不低于75公顷时,便构成私人狩猎区进行狩猎。(4)在私人狩猎区,狩猎权归其所有者,当受益者在整个猎区都有权狩猎时,他便充当所有者。
上一篇:德国狩猎限制管理立法
下一篇:德国狩猎期限管理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