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限制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4页(470字)
联邦德国《狩猎法》第5章狩猎限制中规定:(1)禁止用霰弹、小弹丸、粉碎的铅、螺栓或箭,对偶蹄目野兽和海豹进行射击;禁止在捕猎各种动物时使用或利用人造光源、镜子、照明设施,或瞄准用光以及瞄准装置用光,夜间瞄准器、电子扩大器以及夜间利用灯塔、灯标捕捉野禽;禁止在捕捉、猎获猛禽时,使用粘鸟胶、陷阱、钓钩、捕鸟网、捕鱼笼或类似设施,或刺目诱鸟;未经主管部门允许禁止设置捕捉野猪陷阱,及其他陷阱;禁止制作、出售、征购或设置各种捕获野兽的圈套;禁止使用不能完好捕获或使野兽立刻死亡的捕猎器及自动射击器;禁止在离饲料200米范围内将偶蹄目动物在困境中猎获;禁止从飞机、汽车及机械的水上运输工具上猎获野兽;禁止对海狗进行网猎;禁止对野生动物进行追猎。(2)禁止对野生动物的避难所、窝、孵化地,通过追寻、拍摄、录像或类似行为进行搅扰。(3)如果某项狩猎影响某一地区的公共平静、秩序、或安全,或危及人身安全,那么在该地将不得进行狩猎;在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保护区及国家公园、野生动物公署内的狩猎由各州管理。
上一篇:德国狩猎武器管理立法
下一篇:德国私人狩猎区域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