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狩猎武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14页(702字)
联邦德国制定的《猎人及武器法》,经过多次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1)关于购买武器,规定在武器店购买一支长枪、多膛散弹枪、三筒猎枪、铅弹枪以及自动上膛的半自动武器,必须出示狩猎证;买到武器后一个月内必须在居住区的主管部门提出武器证申请注册;在邮售商店购买武器,必须把狩猎证复印后在护照处、居民户口处,地方法庭证实其可靠性后,寄至邮售店方可;申请购买一支短枪(手枪或左轮手枪)必须先申请武器持有证。(2)关于买子弹,规定买长枪弹药不需要子弹购买证,持有狩猎证即可不限量购买;买短枪子弹,需要有武器持有证。(3)关于借进借出武器弹药,规定借用长枪,可以在一个月内持证使用,并在一个月内必须将枪送还;不能借用可装两筒以上子弹的自动上膛枪或短枪,这类枪也不可互换使用;借出枪如一个月内未还回来,借出者必须在武器持有证上注销它。(4)关于携带和运输,规定携带武器必须有武器持有证。(5)关于射击,规定用自己的武器射击,可在一个许可的射击场地,或授权狩猎、狩猎保护,或在猎区内,或在自己围起来的住地内、子弹不会超越这个范围的情况下射击则需要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6)关于保存,规定参加公共活动,尤其是在民族节日和公共娱乐场所不允许携带武器;如武器丢失,必须在一周内向有关部门报告。(7)关于申请公共武器持有证,规定若多个人(父、子、夫妇、继承遗产成员)共同使用武器,可以签发这些人的共同的武器持有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保证每个武器持有证成员都是有权的。(8)关于使用夜间瞄准器、武器探照灯和消声器,原则上禁止使用备有辨像器、电子放大器的夜间瞄准器。或照明设施或消声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