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气象业务范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89页(228字)
澳大利亚1983年《联邦气象法》规定,国家气象部门负责:(1)进行气象观测和其他所需观测,并记录;(2)预报天气和大气状况;(3)发布大风、暴雨和它可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警报,以及可能出现洪水或森林大火的天气条件警报;(4)提供气象信息;(5)出版气象报告和简报;(6)促进气象信息的应用;(7)通过气象研究和调查或者其他手段,促进气象科学的发展;(8)提供有关气象事项的建议;(9)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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