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委员会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4页(578字)
英国《林业法》第3条规定:(1)林业委员会为执行本法规定的职权,可对部长根据本法交给经管的土地,进行管理、种植或做其他用途。同时:在不损害本款授予的管理使用土地权力的原则下,林业委员会有权在所管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开办工厂;在林业委员会所管的土地上,生产的任何木材均属委员会所有。(2)根据双方同意的款项,林业委员会可对属于任何人包括皇室地产委员会管理的、政府部门控制的、以及属于地方当局的树木或森林进行管理或监督,也可以对种植或管理提供协助或建议。(3)林业委员会可以购买或其他方法取得树木;按照相互同意的条件,向私人出卖、处置属于它的木材;广泛地促进木材的供应,销售、使用和交换。林业委员会可以建立和经营或协助建立和经营林区工业。(4)本条所说的木材包括所有的林产品。第8条规定:(1)林业委员会应负责收集、编制、出版和发行林业的统计数字,并通过建立或援助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以其他适宜的形式,促进和发展林业方面的教育和训练。(2)林业委员会应进行或协助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研究;收集或协助收集对促进林业发展和林业教育有重要意义的情报;出版或采取其他措施使人们了解有关调查、实验及科学研究的结果并传播情报。(3)为了保障大不列颠有足够的木材和其他林产品供应,林业委员会应进行或协助进行它认为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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