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231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3章规定:(1)设立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须由区域内的组合为发起人,设立全国中央会,须由超出区域的组合会或都道府县中央会为发起人,制订章程及事业计划,并公告,召集创立会。发起人须为5人以上。(2)发起人在创立会结束后,须及时向主管大臣提交章程及事业计划,申请设立的认可。(3)取得认可时,发起人须及时地将其事务移交给会长。(4)中央会以在其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设立而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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