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479字)

农业协同组合的高层指导机构。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中央会分为都道府县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以下称都道府县中央会)及全国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以下称全国中央会);中央会为法人,国家要在每年度预算的范围内,补助中央会的事业所需经费的一部。中央会主要从事的事业:(1)组合的组织、事业及经营的指导。(2)组合的监察。(3)提供与组合有关的教育及信息。(4)组合的联络会负有指导及联络职责,进行组合监察时,须制定监察规程,并经主管大臣批准;都道府县中央会要制定监察实施计划。该法规定,中央会的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及准会员,都道府县中央会的正式会员,各有一个表决权,全国中央会的正式会员,各有一个代议员的选举权。中央会要依章程规定,向会员征收经费。中央会要依本法规定制定工作章程。中央会设置会长1人、副会长1人(全国中央会设3人以内)、理事5人以上及监事2人以上,作为负责人。负责人由大会选举,任期3年以内。该法还对设置农业组合监察士、代议员、中央会大会决议、设立中央会手续、中央会解散及清算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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