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机构组织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16页(401字)

日本于1974年6月26日发布、1978年修改后发布《国土厅组织令》。共6章36条。主要内容:第1章长官官房,规定长官官房下设秘书课;总务课;会计课;防灾计划课;震灾对策课等5课。第2章计划与调整局,规定计划与调整局设置总务课;计划课;调整课;特别调整课;综合交通课等5个课,并设计划官4人。第3章土地局,规定土地局设土地政策课;土地利用调整课;地价调查课;国土调查课等4课。第4章水资源局,规定水资源局设水资源政策课;水资源计划课;水资源地区对策课等三个课。第5章大城市圈整备局,规定大城市圈整备局以下设总务课;计划课;整备课;筑波研究学园城市(即科学城)建设推进室等三课一室。第6章地方振兴局,规定地方振兴局下设总务课;地方城市整备课;农村整备课;山村大雪地带振兴课;孤岛振兴课;特别地区振兴课;东北开发室等六课一室,并掌管本法令规定的有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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