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林业委员会委员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4页(219字)
英国《林业法》附件1中第1条规定,林业委员会委员通称为林业委员。第2条规定:(1)林业委员应按其委任书的规定任职或辞职。辞职的委员有被重新任命的资格。(2)付给林业委员的薪金或其他津贴应由部长决定,由财政部批准。第3条规定,委员人数中有3人即可进行工作,尽管委员人数中有一缺额,仍可按规定程序处理事务。第4条规定,委员会应有一枚公章,该委员的秘书、或由委员授权代表秘书工作的人掌管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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