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土地改革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413页(418字)

关于农业土地改革领导机构和农业土地改革基金会管理的法律规定。泰国《农业土地改革条例》规定:(1)为领导农业土地改革,在农业和合作社部成立农业土地改革办公室(简称“土改办”);(2)成立农业土地改革委员会,由农业、商业、内务、工业、土地、行政、银行等部厅首长组成;(3)土地改革区法令施行后,设立府土地改革委员会,由府行业首长和县长以及农民代表组成。委员会委员任期两年,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该法规定,在财政部设立一个农业土地改革基金会。基金构成:(1)农业土地改革预算中获得的资金;(2)从政府、国内外各种渠道、国际机构或其他个人获得的资金或财产;(3)依照有关农民救济金的法律,从农民救济金会获得的资金;(4)土改办在进行农业土地改革中收入的资金、收益或其他收入。该基金,作为农业土地改革周转和支出的资金。土改办从土地改革中所得的收入,交入土地改革基金会后,不得作为国有收入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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