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63页(1812字)

①刑事诉讼法上的用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225条规定,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把侦查具体地理解为:①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的专门职权。上述机关或部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各自管辖的案件享有侦查的职权,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都无权行使这种职权。②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与其他诉讼程序相比,其活动与行为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如不能透露案情,不允许群众旁听,勘验现场不让群众围观,不允许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等。③侦查是专门性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专门性调查工作是指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采取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的统称。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④侦查是侦查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并受法律监督的活动。侦查机关开展侦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上级侦查机关发现下级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及时纠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查院对侦查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退回补充侦查等程序活动,也可通过“纠正违法通知”的方式来实现。

在人类历史上,西欧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刑事诉讼,揭露和证实犯罪没有专门的侦查起诉机关。在中国封建社会,司法权基本上由行政机构来行使,在地方各级国家机构中,没有单独的审判机关,行政长官直接掌握司法权,并亲自审理刑事犯罪案件或由其下属辅助官吏代为审理案件。近代资产阶级国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故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职能和审判职能一般由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分别行使。但是,侦查职能的行使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重视程度也不一样。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辩论主义,即当事人主义,故法律对侦查程序的内容规定较少;而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职权主义,极为重视侦查程序,故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程序和侦查行为的内容规定得相当系统和具体。前苏联重视侦查程序,称其为预先侦查;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机关主要是警察机关;大陆法系国家的侦查机关有警察机关、检察官和法官。前苏联主要是由警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侦查职能。在国外刑事诉讼中,大多没有法定的立案程序,故一般将侦查视为刑事诉讼的开端,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第一道重要程序。外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概念,是指有侦查权的机关、人员收集、审查证据,揭露犯罪事实,证实犯罪人,为起诉和审判作准备的诉讼活动。

②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阶段。指侦查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以收集、调取、核实案件证据材料,查明案情,确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诉讼程序阶段,是公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对需要侦查的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解决立案后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等刑事案件的实质性问题,同时,它又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侦查还在与犯罪作斗争、预防犯罪、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发挥作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程序的开展,侦查不仅要遵守刑事诉讼的有关各项基本原则,遵守有关证据的各项原则,而且还必须遵守侦查工作本身的一些原则: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迅速、及时、合法的原则;客观公正、全面细致、实事求是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等。

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者已查明证据不足,或者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即可终结侦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见侦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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