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林业用地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0页(292字)

法国《森林法典》第一卷森林保护条例中规定,下列树林、森林和造林备用地必须遵照本卷规定进行管理,执行森林保护法规:(1)作为国有地产组成部分的森林和造林备用地或国家拥有共有产权的森林和造林备用地。(2)可以接受治理、被定期开采或被恢复原貌的树林和造林备用地以及符合本法规定的大区、省、市镇、市镇分区、公营机构、公用机构、互助公司、储蓄银行的造林备用地,或上述单位或法人拥有公有产权的造林备用地。(3)由国家遵照本法规定实施重新植树直至完全解除负债人或其继承人债务的土地。(4)遵照本法规定构成其森林集团的地产的树林、森林和造林备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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