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实验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7页(270字)

1986年3月18日,芬兰等4国签署《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的欧洲公约》,1991年1月1日生效。宗旨: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用途的脊椎动物免遭残暴和非人道的科学处理。公约要求:(1)实验仅限于避免或预防疾病、诊断或医治疾病、保护环境、科学研究、教育和培训和法医调查等方面。(2)根据一项有效的控制制度对各种实验进行监督。(3)对实验行动进行管制以确保其符合人道。(4)登记、批准培育和供应机构及用户机构。(5)在教育和培训交流信息方面进行合作,承认其他缔约国所进行的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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