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3页(534字)

二次世界大战后,捷克斯洛伐克颁布《种子法》和有关生产技术规程。根据《种子法》规定,在农林部下设国家育种和良种繁育管理总局,领导全国育种和良种繁育工作,并管理育种站、原种繁殖场、种子清选站等。20世纪80年代,捷克斯洛伐克政府为振兴农业,开始组建种子选育、繁殖、加工、储运、销售、推广一条的新体制。如建立严格的种子检验制度,制定统一的种子质量标准,对种子进行全国垄断经营和统一管理等。根据捷联邦政府新的种子法令的规定,种子由两个共同国农业食品部的两家指定的种子公司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实行“三化”、“五统一”。“三化”是:种子工作规范化、商品化、一体化。“五统一”是: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制种、统一鉴定、统一销售、统一推广。两家种子公司都拥有育种专家队伍、育种研究所、实验室、试验站、示范区、繁殖基地、种子加工厂和销售点、推广站。捷联邦政府制定的生产技术规程对良种繁育要求十分严格。如规定,甜菜、玉米异交作物种子每年更换一次,自花授粉作物每4年更换一次。铃薯在山区每3年更换一次,丘陵地区每2年更换一次。在捷克斯洛伐克未经批准的种子一律不准使用。目前小麦、大麦、黑麦、燕麦等主要谷物的生产都是采用本国选育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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