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土地违法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31页(372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53条规定:(1)地段的买卖、赠送、抵押和自行交换均为无效。(2)凡犯有自行侵占地段,以及破坏农业用地和其他用地,用化学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废料和污水污染土地,设置、建筑、规划和投产对土地状况有不良影响的项目,不执行土地使用规则的要求。违反临时占用土地归还原则或不履行将所用土地整理成适合于某种用途的义务,毁坏土界,篡改国家土地登记、核算和评价资料等罪责的人,根据苏联、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法律应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3)擅自占有的土地要按照土地的归属关系,在不补偿非法占用期间的费用的情况下归还原主。(4)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可对其他破坏土地法行为规定应承担的责任。(5)各企业、机关、组织和公民应补偿由于他们破坏土地法而造成的损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