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水源优先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7页(193字)

西班牙水法律规定,在发给使用公有水特别许可证时,优先用水权的顺序如下:(1)城市供水;(2)铁路用水;(3)灌溉用水;(4)航运运河用水;(5)工厂、磨坊和其他工业用水,渡船或浮桥用水;(6)动物饮用水和养蓄水池用水。还规定,在同一种优先用水权内,先申请者有优先权。在任何情况下,优先权给予普通用水,这种优先权不允许将流水全部引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