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用水优先次序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7页(345字)
1985年《西班牙水法》规定:(1)在发给用水特许权证时,应当按照有关流域水文规划的要求确定用水的优先次序,同时还应考虑到水资源保持和环境保护的要求。(2)如果没有提出用水的优先次序,则一般应遵循以下次序:第一:城镇供水,包括耗水标准较低的工业用水、居民点用水,以及城市供水网供水;第二:灌溉土地与农业用水;第三:电厂工业用水;第四:上项未包括的其他工业用水;第五:水产养殖;第六:旅游用水;第七:航行和航运用水;第八:其他用水。在一切情况下,流域规划中专门制订的用水优先次序,应当受上述次序表中约束。(3)在同一类用水中的不同用水需要之间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应以对公众比较有利的用水为优先,或者以采用有技术改进和能够节约用水的项目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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