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用水优先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6页(270字)

菲律宾1976年《水法》规定:(1)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水户拥有来自相同水源时,其拥有时间先后应作为优先因素来考虑,但在紧急情况下,生活和市政用水的权力应当高于其他用水权。如果发生缺水情况而市政用水户在取水时间上等级较低,则其应按水咨询委员会所规定的条件找出一个替代供水水源地。(2)用水的轻重缓急次序可以依据用水效益的高低、综合利用的情况,以及其他类似理由,在发布通告和听取意见以后进行确定和适当调整尚须遵循赔偿支付原则。(3)在行使水权时,应保证不致使第三方或其他用水户的权力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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