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借贷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3页(478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16条规定:(1)一旦合作社经营业务中包括吸收存款,合作社需向财政部提供其章程和章程中所作的任何修改。(2)从事储蓄业务的合作社须将财政部认可的必要的规定包括在合作社章程中。第16条a规定:(1)从事储蓄业务的合作社仅只允许吸收其社员和社员未成年的子女存款。(2)若合作社中作为存款者的社员资格中止,或其账户上的资金被转给其他不是合作社社员的人或公司,合作社将自接到消息之日起发出一年内冻结该账户的通知,然后根据账户条款停止该账户。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条a(1)款中社员未成年子女的存款。但定期存款在到期前仍有效。第16条b规定,合作社须在其总部、分支机构和商业网点以及章程允许的其他网点开展储蓄业务。第17条规定:(1)合作社开展储蓄业务的账户须使用银行从公众接受存款的账户。(2)除了支付利息外,禁止合作社向储户提供其他的存款利益。第18条规定,合作社的储蓄业务接受合作社中央组织的检查;没有中央组织的合作社,则接受中央商会或地方商会批准的审计公司的检查。财政部指导和监督此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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