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3页(861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5条规定,章程包括:(1)合作社的商号;(2)合作社注册的办公地点;(3)合作社设立的目的;(4)每股金额、期限和支付的方式;(5)理事会组织的方式和选举产生后的任期;(6)合作社的财务年度;(7)正常召开社员大会的时间,若大会每年召开几次,每次召开的方式;(8)召开社员大会公告形式和其他注意事项或代表大会服务的社员对象。若合作社商号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文字表述,在章程中均须列出。第6条规定,章程须规定或责成社员入股一股以上。第7条规定,章程须规定:(1)赋予社员大会决定作为章程中规定的目的需额外入股和合作社注册期间需要募集的资金的征收额,规定这一筹资的理由和在确定的期限里每一位社员可以缴纳的总量。(2)社员须缴纳入社费或加入合作社需要的其他款项,付款的数额或计算的基础均需列出。(3)作为合作社的债权人,社员的补充入股须承担责任,章程中应列出其责任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如果是有限的,其程度。前款(1)和(2)所提款项终极所有权属于社员。第8条规定,一旦合作社仅是阶段性设立,或合作社的目的不是其社员利用它的服务,须在章程中说明。第9条规定,章程须规定社员的决策权在某些方面或全部得授予经社员选举产生的社员代表大会,以替代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章程还须包括以下必要的条款,即代表大会提名的形式、任务,被选入代表大会的社员任期和名额,在任期内当代表空缺时替补的方法。第10条规定,除理事会外,若合作社须有一机构监督其管理或履行其管理职能,章程须规定该机构的任务、产生办法、其成员人数和任期;若有必要,还应包括召开会议和发出通知的方式。第11条规定:(1)章程须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按照比例代表制的原则进行选举,因此须包括有关选举小组、运作和监督选举机构的产生以及从属于选举事项的其他必要条款。(2)社员代表大会须按照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根据划分的选区,选举的名额须按照每个选区的社员人数,或在合作社中社员股金的数额,或利用合作社的服务情况的比例进行分配。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