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沿岸用水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6页(295字)
沿岸使用权制度是根据旧的英国水法,从美国水量丰沛的东部各州发展起来的。这种制度主张,对其土地与河流或湖泊相接或以河流为界的土地所有者,给予同等的用水权利;不论其是否用水,都拥有用水权,可在任何时候用水,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美国得克萨斯州、明尼苏达州、密苏里州、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俄亥俄州、佐治亚州、宾夕法尼亚州、南卡罗来纳州、新泽西州、弗蒙特州、马萨诸塞州、康湟狄格州、罗得岛州、缅因州等,通过立法实行这种制度。即土地所有者对埋藏于土地下面的地下水拥有水权,既可自用于灌溉、家用或饲养牲畜,也可输送至其他地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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