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合理用水权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6页(250字)

合理用水权是指沿岸用水权和优先用水权兼用。美国西部地区在两种水权制度发生冲突,通过立法加以调整和修改,使之生效,或以优先使用权为主,沿岸使用权为辅。有些州还规定,拥有沿岸土地并取得沿岸使用权的地主,其水只能用于灌溉,不得出售,亦不得输送至别处使用,更不得妨碍拥有该权的别人用水。美国亚利桑那州、密执安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纽约州、新罕布什尔州、里兰州、特拉华州、西弗吉尼亚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佛罗里达州、夏威夷州等,实行合理用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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