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4页(2964字)

亦称沈阳审判和太原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日本甲级战争罪犯,首先由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他们进行审判(见东京审判),其余关押在我国境内实施侵华罪行的日本战犯,我国又组织了特别法庭对之专门进行审判。

中华民国时期的国民党政府于1946年2月组织了“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开始了对侵华日军乙、丙级战争罪犯两千余人的审判工作。当时分别在南京、上海、北平、汉口、广州、沈阳、徐州、济南、太原、台北等10处成立军事法庭以审判各地区所在的日本战犯。南京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先后对亲自指挥攻陷南京中华门并屠杀南京人民的刽子手谷寿夫等罪大恶极的战犯进行了审判。1947年3月10日,法庭根据大量罪证,判处谷寿夫死刑,并于同年4月26日在南京执行枪决。1947年12月18日,法庭判处田中军吉等战犯死刑,在南京执行枪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关押在中国境内的日本战争罪犯尚有1109名,其中除死亡47名外,至1956年6月尚余1062名。为了彻底清算日本帝国主义的侵华罪行,1956年4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战争犯罪分子的决定》,宣布对日本战犯实行宽大处理及区别对待的政策。根据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由贾潜任庭长、袁光和朱耀堂任副庭长、张向前等8人任审判员的特别军事法庭,并且在沈阳和太原两地都设立了审判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决定以及侦查结果,于1956年6、7、8月分三批对次要的或悔罪表现较好的1017名日本战犯宣布免予起诉并立即释放。对罪行比较严重的45名战犯分别向设于沈阳和太原的审判庭提起公诉。

沈阳审判 沈阳特别军事法庭于1956年6月9日至19日审判了前日本陆军第117师团中将师团长铃木启久等8名战犯实施的侵华战争罪、违反战争法和人道原则一案。审判此案的审判庭,由袁光少将任审判长,张向前、步东任审判员。出席法庭的首席检察官为王之平少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有徐平等4人。在开庭期间,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在确凿的证据和证人证言面前,8名被告人都当庭服罪。证明铃木启久罪行的证据有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控诉书181件、证人证词45件、笔录89件、调查报告1件、照片38张等。铃木启久在法庭上陈述道:“这完全是事实,我诚恳地谢罪。”通过评议,法庭宣判:判处被告人铃木启久20年徒刑,判处其他被告人分别为18、16、14、13年徒刑。

沈阳特别军事法庭组成的另一个审判庭于1956年7月1日至20日审判了武部六藏等28名日本战犯组织和操纵伪满傀儡政权、侵略中国罪一案。审判长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贾潜担任,审判员是杨显之和王许生。出庭的首席检察官是李甫山,检察员9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有19名。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后,出示了档案、书证等材料315件、证人证词360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控诉书642件及被告人的供词等大量证据。法庭调查证实,这28名被告人在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战争期间,在伪满洲国行政、司法、警察等机关和宪兵队中担任各种职务。他们分别犯有积极执行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我国的政策,支持日本帝国主义对我国的侵略战争,操纵或参与操纵“满洲国”傀儡政府,企图夺取我国国家主权,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原则等各种严重罪行。各被告人都当庭服罪。主要被告人武部六藏因病未能到庭,法庭派员前往其驻地讯问。武部六藏供认,在1940年7月至1945年8月任伪“满洲国”国务院总务长官期间,其实际权力超越伪“满洲国”政府。由其主持的伪“满洲国”国务院各部日本人次长等人组成的“火曜会”,实际上是伪“满洲国”政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所任总务长官领导的总务厅,总揽伪“满洲国”傀儡政府的一切行政权力,支配整个政治、经济和文化事务。在其策划并操纵下所制定的“治安维持法”、“思想矫正法”等法令导致疯狂地抓捕、囚禁和屠杀我国东北人民;同时,在意识形态上推行毒化政策和文化侵略政策,强行将日语规定为“满洲国国语”。总之,武部六藏当时实际上是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政策的重要执行者。其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经过法庭辩论、评议,于7月20日法庭宣判:判处武部六藏等2人20年徒刑,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18、16、15、14、13、12年徒刑。武部六藏因身患重病,并且在关押期间表现尚好,予以假释,提前回国。

太原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太原组成了审判庭,朱耀堂任审判长,殷建中、张剑任审判员。检察员由丁明担任,王乃堂等2人任被告辩护律师。于1956年6月10至11日审判了富永顺太郎间谍案。经过法庭审理,认定:富永顺太郎是一个长期对中国进行间谍活动的日本特务骨干分子,自1933年起就一直依托东北和华北的日伪铁路机构,参与策划、组织、领导对中国人民的警察特务统治和间谍活动。日本投降后,被告人仍然潜伏在中国境内,企图为日本帝国主义卷土重来作内应。他和蒋介石集团军统特务分子汉三等相勾结,组成国民党国防部第二厅北平工作队进行间谍活动。被告人还向国民党特务头子戴笠提供我解放区的通讯网图表。被告人对其罪行当庭认罪。法庭判处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20年。

设于太原的军事审判庭还于1956年6月12日至20日审判了前伪山西省政府顾问辅佐官、阎锡山太原绥靖公署教导总队少将总队副兼政工部长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案。法庭通过审理证实:被告人城野宏参与制定“民国三十三年度山西省施政大纲”,按照此大纲规定的方针,城野宏操纵伪山西省保安队、警务厅和剿共委员会等机构,扩充伪保安队,并且组成了20多个以消灭各县边区抗日根据地为目的的联防区,“以中国人杀中国人”。城野宏还主谋策划和亲自指挥省直属保安大队进行多次“扫荡”。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城野宏主谋发动煽动日本军政人员留在山西的“残留运动”,1945年,组成协助阎锡山反共的日阎合组的“合谋社”。被告人一方面煽动日本人的复仇主义,另一方面组织变相的侵略武装部队,亲自担任少将总队副兼政工部长。直至1949年4月24日太原解放,这支部队被全部歼灭时止,城野宏一直参与指挥这支部队对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表示服罪。法庭通过对8名被告人罪行的调查和认定,判处城野宏有期徒刑18年,判处其他被告人分别为15、13、11、8年徒刑。

通过沈阳审判、太原审判以及东京审判、伯力审判等一系列公开审判,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战争的罪恶行径展示在世界人民面前,使得世界各国人民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到侵略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从而有利于激发并坚定世界各国人民、日本人民、被侵略国的人民抵御侵略战争的信心和决心。同时,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国内军事法庭对此案的审判,为审判战争罪犯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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