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根据地减租减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84页(341字)

1940年11月11日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实施《山东省减租减息暂行条例》。共14条。主要规定:(1)地主的土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收1/5。(2)钱的利息收入,不论新债旧欠,年利率一律不得超过一分五厘(即15%)。(3)地租一律不准预缴。(4)严禁庄头剥削。(5)地主对佃户的无偿劳役及指粮讹算的陋习,一律禁止。(6)出门利、剥皮利、印子钱、利上利等及其他一切高利贷,一律禁止。(7)10年以上的旧债,债务人可商请债权人停息还本,债权人不得借故拒绝。(8)出租人未经租户、佃户、半种户的同意,不得将耕地收回转租、转佃、转半种他人。(9)在本条例公布前,其已实行减租,超过五一减租的规定办法的,可仍按原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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