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79页(871字)

公证机关依法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是指含有下列因素之一的公证事项:①公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或国籍不明的人;②公证对象是在中国域外发生或作成的;③依该申请公证作出的公证文书需发往中国域外使用。

在中国,法律上对涉外公证并未规定独立的公证程序,在通常情况下,涉外公证适用的是国内公证的公证程序,但因涉外公证具有某些特殊性,而使得涉外公证具有一些不同于国内公证的特点,这主要表现为:①申请人多数是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或无国籍人;②办理公证事项的公证机关是经司法部批准的有权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或中国驻外国的使、领馆;③公证书多数发往中国域外使用,在域外发生法律效力,故涉外公证书作出后,通常附有相应的外文译文,并办理外交认证手续。

根据中国的公证实践和国际惯例,中国公证机关办理的涉外公证的业务主要有:①涉外经济合同、民事协议或契约的公证;②涉外收养、继承、遗嘱、委托、赠与、财产分割、财产转让、担保等法律行为的公证;③发往域外使用的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书、资信证书、营业证书、公司章程、资产负债表等法律文书的公证;④婚姻状况、身份、亲属关系、出生、死亡、生存、学历、经历、意外事件等法律事实的公证;⑤依当事人申请,根据国际惯例可以办理公证的其他公证事项的公证。

涉外公证因其不同的公证对象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或是用于民间往来,或是用于经济活动,或是用于办理有关手续,或是用于参加有关活动,或是用于取得有关财产或费用,等等。无论是哪种法律意义的产生,都取决于该类涉外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及符合使用国的有关法律要求。

基于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涉港、涉澳、涉台的公证事项,被视为准涉外公证事项,适用涉外公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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