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调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7页(208字)

韩国《草地法》第24条规定:(1)为了把握草地的管理实情,许可厅每年须就所需事项调查一次以上。但是,国家、地方自治团体或公共机关管理的草地除外。(2)当许可厅依据第1项规定的调查之结果而认定草地管理状况不实时,须立即限期令其利用者改正之。(3)当就草地的建造与管理而得到租税减免的利用者在第2项之期限内未采取必要的改正措施时,许可厅须将该事实通报有关税务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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