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流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6页(477字)

日本河流资源丰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重视河流资源管理。1964年,日本颁布了《河流法》,这是日本资源立法的重要方面,也是日本主要的水法律。日本制定该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对河流进行综合管理,防止河流由于洪水、涨潮等造成的灾害,适当利用河流和保持水流的正常状况,以利于国土的保全和开发,保持公共安全和增进公共福利。《河流法》于1987年进行了修改,由7章5节109条组成。主要规定了河流属公共财产,它的保护、利用及管理应恰当地进行,以达到本法目的。河流的流水不能为私人所有。该法对河流的管理、河流的有关费用、河流管理的监督、河流审议会及其他细则、罚则等均作了规定。在该法总则一章中,对河流的划分权属做了规定。法律中所指的“河流”系一级河流和二级河流,并包括这些河流的治理控制设施。一级河流,系指属于政令指定的对国土维护和国民经济特别重要的河流,由建设大臣指定。二级河流,系指由政令指定的水系以外的,对公共利害有重要关系的河流,由都道府县知事指定。总则中还对河流区域、河流管理者、河流工程等含义作了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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