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转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309字)
韩国《草地法》第23条规定,拟依据本法转用建成之草地时,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按下列各款之区分而分别取得农林水产部长或汉城特别市长、直辖市长或道知事的许可。农林水产部长官或市、道知事拟予以上述之许可时,须事先经过设置在该当机关的委员会的审议:(1)拟转用之草地位于两个道以上时,或道直接建造的草地时,须由农林水产部长官许可;(2)第1款之外的情况时,须由市、道知事许可。本条还规定,当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了公用或公共设施用地拟转用草地时,不受第1项之规定所限,须按同项各款之区分与许可厅协商。第25条规定,本法规定之草地转用许可的申请书,须依据总统令之规定缴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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