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私有林管理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40页(306字)

芬兰《私有林法》第12条规定:(1)对于违反封林命令、封林协议、禁伐令和区林业局批准的计划不提交采伐利用森林报告者得处以罚款,但高于罚款的处罚应按照刑法规定执行。(2)违反封林命令、封林协议和禁伐令而利用森林的,区林业局得宣布没收非法采伐的木材或者其价金。(3)区林业局接到本条第1款所述之违法行为报告时,应立即通知正式检察官,以便提起诉讼。诉讼时林业局有权为案件辩护,不论检察官是否参与诉讼。第13条规定,当发生第12条第2款所述之情况时,区林业局得决定扣押违法木材,不受其他当事人干涉。各扣押他人木材者应按区林业局的通知单执行扣押,无需待上级执行人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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