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土权利转让批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72页(227字)

日本1990年《国土利用计划法》第14条规定,位于限制区域内的土地,对有关土地的所有权、地上物件所有权,以及依据其他政令规定,以使用和收益为目的的权利,或者以获得这些权利为目的的权利,准备就其转让或者设定问题签署合同时,当事人必须得到都道府县知事的批准。在该批准事项中,欲改变转让和设定土地权利的预定等价数额,或者对土地的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和设定以后改变土地的使用目的而签署合同的情况下,其处理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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