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农业发展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2页(495字)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政府为了减少经济危困,继续执行了战时对农业的干预和保护政策。于1947年颁布了《英格兰和威尔士农业法》,1948年颁布了《苏格兰农业法》,将国内的农业政策法律化、制度化。1957年,在经济恢复时期中,政府重新颁布了《农业法》,1960年、1964年,政府又两次颁布了《农业和园艺法》,1973年2月起,英国作为欧共体成员国开始执行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法》中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以保持同欧共体农业政策的一致性。英国战后制定的《农业法》,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如战后初时的《农业法》,注重规范农业生产补助金制度、农产品销售最低保证价格制度。1957年《农业法》主要规定,政府对于更新农业固定设备的农户给予2/3补贴费用的制度。1973年2月起,英国作为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对国内农业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开始停止执行过去多年支持农产品价格的做法,对《农业法》也进行修改。从1973-1977年,先后取消了麦类、肉类、蛋类、甜菜等农产品的价格支持。同时也实行了新的农产品税收法,提高了进口税,防止了国外农产品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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