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草地建造代理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6页(265字)

韩国《草地法》第22条规定,对于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的草地,许可厅可依据总统令之规定,从希望者中指定代理管理者管理草地。这种情况下,其管理期限须为5年以上:(1)无天灾及其他不可抗拒之事由,连续2年以上未达到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的牧草生产量等之基准的草地;(2)无管理者或管理分工不明的草地。本法还规定,当依据本法规定而得到国有、公有地之贷付所建造的草地相当于第1项各款之一时,国有、公有地的财产管理厅须依据许可厅的通知,解止关于该当土地的贷付契约,并贷付给许可厅所指定的代理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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