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2页(433字)
当公民人身的各种合法权益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受害人能够清楚意识到侵犯者行为的性质、手段和后果,了解自己的处境,主动通过躲避侵害、呼叫他人、挣扎反抗和正当防卫等措施来实现自我保护、抵御外来侵害的能力。包括多数精神病人在内的绝大多数人,良好的自卫能力将伴随其终身。部分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精神活动干扰,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将要或已经受到他人危害行为的侵害,不能主动抵抗外来的侵害,甚至由于本能的欲望亢进,而做出某种主动寻求迫害的姿态,给侵害者创造实施危害行为的条件。这些人便丧失了或部分丧失了抵抗外来侵害的自卫能力。在司法审判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中,涉及精神病人自卫能力的案件,主要是女性精神病人或智能障碍者受性侵犯的案件。在鉴定此类案件受害人性自卫能力时,应首先确定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再分析精神状态对其辨认性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控制性行为的启动、进程、幅度、终止的能力的影响程度,而后客观地作出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