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2页(633字)

自诉案件的原告人,即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主体。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履行控诉职能,是作为控诉一方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从而成为自诉人:①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犯有轻微的刑事罪行;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自诉;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被害人由于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其近亲属(见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自诉人除了享有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一些与其诉讼地位相适应的诉讼权利: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有权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权对法院所作的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等等。但对于自己所提出的控诉,自诉人有义务接受法院的传唤,出庭应诉,并向法院提供或补充足够的证据,否则法院将驳回告诉或要求其撤诉。另外,人民法院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在此情况下,自诉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将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见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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