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52页(387字)

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犯罪人。自首人交代的材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机关立案的材料来源之一。自首的主要形式是犯罪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此外,根据1984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答》的规定,下列情形都是自动投案的行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以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自动投案的;犯罪后逃跑,在通缉、追捕过程中自行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司法机关在接受犯罪人自首后,应按照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对自首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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